2017年 卓良賢違反勞基法 判賠18萬2352元

卓良賢除了違反公平交易法「遭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之外

卓良賢為露營樂、出去走走公司創辦人,因2017年間發送不實文宣給露營區營主,意圖影響交易決定,因而被檢舉且遭公平交易委員會判罰。

後而聲稱因為「忙於其它事項並不認真的處理相關法律事宜,於是被公平會裁罰30萬元的罰款」,公平交易委員會並不會針對忙碌者開法,而是針對違法者開罰

2017年,卓良賢違反勞基法,判賠18萬2352元,是否也是忙於其它事物而被罰呢?

卓良賢違反勞基法 判賠18萬2352元
卓良賢違反勞基法 判賠18萬2352元

判決書來源:https://goo.gl/Xo25q8

卓良賢 卓大叔 露營樂 遭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卓良賢為露營樂、出去走走公司創辦人,因2017年間發送不實文宣給露營區營主,意圖影響交易決定,因而被檢舉且遭公平交易委員會判罰。

本網頁紀錄在2017年卓良賢、Art Jow、卓大叔,因露營樂、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違法使用不實文宣、違反公平交易法,而遭公平交易委員會在8月9日判決罰款30萬元整,特此留下紀錄。 行政院針對露營樂的判決新聞稿:露營樂判決

下圖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刊登之判決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判罰新聞稿

卓良賢 露營樂 違反公平交易法 罰款30萬元
卓良賢 露營樂 違反公平交易法 罰款30萬元

判決書詳細說明: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第 1 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 6 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露營樂卓大叔違法遭罰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露營樂卓大叔、出去走走公司,於2017年間發送不實文宣給露營區營主,意圖影響交易決定,因而被檢舉且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判罰。

本網頁紀錄在2017年卓良賢、Art Jow、卓大叔,因露營樂、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違法使用不實文宣、散布不實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比較廣告不實,而遭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17年8月9日判決罰款30萬元整,特此留下紀錄。

下圖為中華民國行政院所刊登之判決露營樂判罰新聞稿

卓良賢 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 判露營樂 罰款30萬元
卓良賢 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 判露營樂 罰款30萬元

引述公平交易委員會判決書

二、 有關被處分人刊載「三大業者比較分析表-背景篇」之「創 辦人分析」項目「露營樂」登載為「18 年網路行銷、148 個購物網站建置 數 10 家電商顧問、超過百場社群行銷演 講與課程」,而「愛○○」被登載為「工程師」,予人印 象為被處分人創辦人具 18 年網路行銷、148 個購物網站建 2 置、數 10 家電商顧問、超過百場社群行銷演講與課程之經 驗,而檢舉人創辦人背景為工程師。雖被處分人提供其創 辦人前揭所述資歷相關資料佐證,然就檢舉人比較欄位, 被處分人表示係透過同業得知其為工程師背景,並無貶抑 檢舉人創辦人之意圖云云,惟依檢舉人提供之資料其創辦 人於加拿大主修休閒遊憩管理學系畢業,另依所臚列歷年 任職之公司及所擔任之職務,雖曾在科技公司上班,但非 工程師,爰被處分人宣稱難謂有據,是被處分人就「創辦人分析」項目「愛○○」刊載為「工程師」與事實不符, 且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

露營樂文宣使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條例。

卓良賢 卓大叔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被告卓良賢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於2015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富爾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於民國100年3月2日,由被告卓良賢將上開照片圖檔交付予被告賴建忠設立雲道公司網站使用,被告賴建忠旋重製並公開傳輸上開圖片至雲道公司網站上,使不特定人均可藉由點選上開網頁瀏覽上開圖片,而侵害告訴人富爾特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來源:卓良賢判決書

卓良賢卓大叔 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卓良賢卓大叔 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