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樂卓大叔違法遭罰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露營樂卓大叔、出去走走公司,於2017年間發送不實文宣給露營區營主,意圖影響交易決定,因而被檢舉且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判罰。

本網頁紀錄在2017年卓良賢、Art Jow、卓大叔,因露營樂、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違法使用不實文宣、散布不實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比較廣告不實,而遭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17年8月9日判決罰款30萬元整,特此留下紀錄。

下圖為中華民國行政院所刊登之判決露營樂判罰新聞稿

卓良賢 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 判露營樂 罰款30萬元
卓良賢 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 判露營樂 罰款30萬元

引述公平交易委員會判決書

二、 有關被處分人刊載「三大業者比較分析表-背景篇」之「創 辦人分析」項目「露營樂」登載為「18 年網路行銷、148 個購物網站建置 數 10 家電商顧問、超過百場社群行銷演 講與課程」,而「愛○○」被登載為「工程師」,予人印 象為被處分人創辦人具 18 年網路行銷、148 個購物網站建 2 置、數 10 家電商顧問、超過百場社群行銷演講與課程之經 驗,而檢舉人創辦人背景為工程師。雖被處分人提供其創 辦人前揭所述資歷相關資料佐證,然就檢舉人比較欄位, 被處分人表示係透過同業得知其為工程師背景,並無貶抑 檢舉人創辦人之意圖云云,惟依檢舉人提供之資料其創辦 人於加拿大主修休閒遊憩管理學系畢業,另依所臚列歷年 任職之公司及所擔任之職務,雖曾在科技公司上班,但非 工程師,爰被處分人宣稱難謂有據,是被處分人就「創辦人分析」項目「愛○○」刊載為「工程師」與事實不符, 且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

露營樂文宣使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