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良賢 卓大叔 露營樂 遭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卓良賢為露營樂、出去走走公司創辦人,因2017年間發送不實文宣給露營區營主,意圖影響交易決定,因而被檢舉且遭公平交易委員會判罰。

本網頁紀錄在2017年卓良賢、Art Jow、卓大叔,因露營樂、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違法使用不實文宣、違反公平交易法,而遭公平交易委員會在8月9日判決罰款30萬元整,特此留下紀錄。 行政院針對露營樂的判決新聞稿:露營樂判決

下圖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刊登之判決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判罰新聞稿

卓良賢 露營樂 違反公平交易法 罰款30萬元
卓良賢 露營樂 違反公平交易法 罰款30萬元

判決書詳細說明: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第 1 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 6 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露營樂卓大叔違法遭罰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露營樂卓大叔、出去走走公司,於2017年間發送不實文宣給露營區營主,意圖影響交易決定,因而被檢舉且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判罰。

本網頁紀錄在2017年卓良賢、Art Jow、卓大叔,因露營樂、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違法使用不實文宣、散布不實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比較廣告不實,而遭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17年8月9日判決罰款30萬元整,特此留下紀錄。

下圖為中華民國行政院所刊登之判決露營樂判罰新聞稿

卓良賢 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 判露營樂 罰款30萬元
卓良賢 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 判露營樂 罰款30萬元

引述公平交易委員會判決書

二、 有關被處分人刊載「三大業者比較分析表-背景篇」之「創 辦人分析」項目「露營樂」登載為「18 年網路行銷、148 個購物網站建置 數 10 家電商顧問、超過百場社群行銷演 講與課程」,而「愛○○」被登載為「工程師」,予人印 象為被處分人創辦人具 18 年網路行銷、148 個購物網站建 2 置、數 10 家電商顧問、超過百場社群行銷演講與課程之經 驗,而檢舉人創辦人背景為工程師。雖被處分人提供其創 辦人前揭所述資歷相關資料佐證,然就檢舉人比較欄位, 被處分人表示係透過同業得知其為工程師背景,並無貶抑 檢舉人創辦人之意圖云云,惟依檢舉人提供之資料其創辦 人於加拿大主修休閒遊憩管理學系畢業,另依所臚列歷年 任職之公司及所擔任之職務,雖曾在科技公司上班,但非 工程師,爰被處分人宣稱難謂有據,是被處分人就「創辦人分析」項目「愛○○」刊載為「工程師」與事實不符, 且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

露營樂文宣使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條例。

公平交易委員會 對被告露營樂卓大叔的處分書

針對此次違法事件,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卓大叔之判決書如下(露營樂判賠30萬原文)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 106059 號

被處分人: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4871897
址 設: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 17 號 3 樓
代 表 人:○○○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 被處分人以比較廣告方式於「露營樂 露營區.夥伴合作計 畫」文宣就「創辦人分析」、「經營團隊分析」等項目之 刊載內容與事實不符,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 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

二、 處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事實案緣檢舉人檢舉,略以:被處分人於 105 年 12 月間寄送「露營樂 露營區.夥伴合作計畫」,文宣內容就三大業者比較分析, 其中「愛○○」之「創辦人分析」、「經營團隊分析」、「訂位 付款後確認」、「使用者易用性」、「雙方合作簽約」、「區域 性整體行銷」等項目刊載內容與事實不符涉有廣告不實之情事

理 由 一、 查有關「露營樂 露營區.夥伴合作計畫」文宣為被處分人 製作審核且寄送,是被處分人為本案廣告行為主體。

二、 有關被處分人刊載「三大業者比較分析表-背景篇」之「創 辦人分析」項目「露營樂」登載為「18 年網路行銷、148 個購物網站建置 數 10 家電商顧問、超過百場社群行銷演 講與課程」,而「愛○○」被登載為「工程師」,予人印 象為被處分人創辦人具 18 年網路行銷、148 個購物網站建 2 置、數 10 家電商顧問、超過百場社群行銷演講與課程之經 驗,而檢舉人創辦人背景為工程師。雖被處分人提供其創 辦人前揭所述資歷相關資料佐證,然就檢舉人比較欄位, 被處分人表示係透過同業得知其為工程師背景,並無貶抑 檢舉人創辦人之意圖云云,惟依檢舉人提供之資料其創辦 人於加拿大主修休閒遊憩管理學系畢業,另依所臚列歷年 任職之公司及所擔任之職務,雖曾在科技公司上班,但非 工程師,爰被處分人宣稱難謂有據,是被處分人就「創辦 人分析」項目「愛○○」刊載為「工程師」與事實不符, 且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屬對足以影 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

三、 有關被處分人刊載「三大業者比較分析表-背景篇」之「經 營團隊分析」項目「露營樂」登載為「專業分工組織完整, 以長期經營規劃 卓大叔 露營區規劃(1)、分區開發人員 (2)、空拍攝影組(2) 會計部(2)、 系統工程部(2)、使用 者研究中心(1) 企劃設計部(3)、客服部(3)」,而「愛○ ○」被登載為「夫妻檔 後勤團隊不詳」,予人印象為被處 分人具專業分工組織完整,而檢舉人為夫妻檔後勤團隊不 詳。雖被處分人提供該公司人員名單佐證其分工情形,然 就檢舉人比較欄位,被處分人表示僅知悉其由創辦人夫妻 經營無從知悉檢舉人經營團隊之規模,乃於文中以「後勤 團隊不詳」之方式表示。惟依檢舉人提供資料顯示檢舉人 團隊亦有客服後勤人員 3 名、會計人員 1 名、系統工程部 門人員 3 名等,是被處分人就「經營團隊分析」項目「愛 ○○」刊載為「夫妻檔 後勤團隊不詳」未經查證,且以「不 詳」用語描述,易使人致生檢舉人之後勤團隊是否有建置, 產生存疑之負面觀感,其逕以主觀陳述為比較,足以引起 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 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

四、 有關被處分人刊載「三大業者比較分析表-露友篇」之「訂 3 位付款後確認」項目「露營樂」登載為「自動核帳,簡訊 通知」,而「愛○○」被登載為「人工核帳」,予人印象 為被處分人採自動核帳,並以簡訊通知訂位者,而檢舉人 為人工核帳。雖被處分人提供其付款系統採「自動核帳」, 於收取款項即以簡訊自動回復消費者收款訊息之相關事 證,然就檢舉人比較欄位,被處分人表示檢舉人網站付款 流程尚須請消費者輸入轉帳帳號末 4 碼,因此推定檢舉人 係以人工核帳。惟依檢舉人提供資料顯示其應為自動核帳 及人工雙重確認,並以 APP 訊息通知,並提供相關資料佐 證。是被處分人就「訂位付款後確認」項目「愛○○」刊 載為「人工核帳」未經證實或查證以懷疑、臆測為比較, 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屬對足以影響 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

五、 「三大業者比較分析表-露友篇」之「使用者易用性」項目 「露營樂」登載為「專業開發團隊 沒有最好只有更好 持 續性更新改版」,而「愛○○」被登載為「少部份調整」, 予人印象為被處分人就提供消費者之訂位系統持續性更新 改版,且係由專業團隊開發,而檢舉人系統僅少部分調整。 雖被處分人表示其為提供消費者更方便訂位平台,著手使 用者介面修改調整,如網站(主題露營、找營區、住過露友 評價、訂食材、分享樂)等持續性更新改版,使用者無論使 用手機或電腦於瀏覽網頁後即可透過手機或電腦網頁進行 訂購消費,因此登載「專業開發團隊 沒有最好只有更好 持 續性更新改版」,另觀察檢舉人網站,經實際操作後發現該 網站如使用電腦進行瀏覽,則無法瀏覽後逕於該網站進行 商品訂購(尚須於手機下載 APP 後再行訂購),且該網站僅 提供更新營地介紹(分享給朋友、外部連結)功能,因此將 其登載為「少部份調整」云云。惟依檢舉人表示其係屬成 熟且功能完整之訂位系統,且提供營地詳細圖述、營地介 紹、區域圖介紹、氣候、交通等資訊。另提供訂位諮詢電 話、營主聯繫電話、完整營區介紹,包含:營業時間、收 4 費、注意事項、營地規定等,使消費者清楚閱讀並提供完 整資訊,讓消費者即露友能輕鬆、快速的選擇適合自己的 營地,並可將喜愛的營地放入我的最愛,更快速的搜尋, 更可透過 APP,直接修改預訂、取消預訂、即時發布影像訊 息、延期或取消訊息等,皆可直接選擇操作延期或取消。 過去 1 年就系統大小改版,皆是為了完善強化以上功能, 讓使用者能夠更輕鬆便利順暢的訂位。是被處分人就「使 用者易用性」項目「愛○○」刊載為「少部份調整」未以 客觀性或公認之比較基準,即依其內部人員自行瀏覽檢舉 人網站情形而論斷,為就比較項目為不妥適之詮釋,足以 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 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

六、 「三大業者比較分析表-營主篇」之「雙方合作簽約」項目 「露營樂」登載為「簽訂正式合約保障雙方權益 也保障露 友的權益」,而「愛○○」被登載為「無正式合約」,予 人印象為被處分人與營主訂有正式合約,且合約可保障雙 方及露友之權益,而檢舉人與營主未簽訂正式合約。雖被 處分人提供其與營主簽訂之正式合約佐證,然就檢舉人比 較欄位,被處分人表示係業務拜訪數名營主後,獲悉檢舉 人僅使用營地「報價單」,未就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規範,爰 逕認檢舉人並無正式合約。惟依檢舉人提供資料顯示檢舉 人與各合作營主訂有正式合約。是被處分人就「雙方合作 簽約」項目「愛○○」刊載為「無正式合約」未經證實或 查證以懷疑、臆測為比較,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 知或決定,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 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 用第 1 項規定。

七、 「三大業者比較分析表-營主篇」之「區域性整體行銷」項 目「露營樂」登載為「2017 重點經營方向」,而「愛○○」 被登載為「無」,予人印象為區域性整體行銷為被處分人 西元 2017 年重點經營方向,而檢舉人無區域性整體行銷。 5 雖被處分人表示其所稱區域性整體行銷係指就各區以縣市 或鄉鎮為單位做行銷,例如就在地食材做行銷、辦理尖石 大團露等活動,因此刊載「2017 重點經營方向」,然就檢 舉人比較欄位,被處分人表示無從得知檢舉人經營情形因 此刊載為「無」。惟依檢舉人提供資料顯示其 105 至 106 年間於臺灣整體行銷投入有廣告費用。是被處分人就「區 域性整體行銷」項目「愛○○」刊載為「無」,其未經證 實或查證以懷疑、臆測為比較,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 之認知或決定,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

八、 綜上,被處分人以比較廣告方式於「露營樂 露營區.夥伴 合作計畫」文宣就「創辦人分析」、「經營團隊分析」、 「訂位付款後確認」、「使用者易用性」、「雙方合作簽 約」、「區域性整體行銷」等項目之刊載內容與事實不符, 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 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 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 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 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以往 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 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 42 條前段規 定處分如主文。

證 據 一
被處分人 105 年 12 月中旬至 106 年 1 月中旬寄發之「露營 樂 露營區.夥伴合作計畫」文宣資料。

二、
被處分人 106 年 3 月 21 日陳述書及 106 年 6 月 6 日陳述紀 錄。 適 用 法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第 1 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 6 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 21 條第 2 項: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 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 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 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第 21 條第 4 項:前 3 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第 42 條前段: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 21 條、第 23 條至第 25 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 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 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 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事業之規模、經營 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 受處罰。
七、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卓良賢 卓大叔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被告卓良賢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於2015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富爾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於民國100年3月2日,由被告卓良賢將上開照片圖檔交付予被告賴建忠設立雲道公司網站使用,被告賴建忠旋重製並公開傳輸上開圖片至雲道公司網站上,使不特定人均可藉由點選上開網頁瀏覽上開圖片,而侵害告訴人富爾特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來源:卓良賢判決書

卓良賢卓大叔 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卓良賢卓大叔 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